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2019〕—362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确认的原则。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范围。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的机关、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级其他有关单位。
(三)方法步骤。县直部门按照确认原则,对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进行初步确认,提供有关依据文件,填写《马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确认表》)(注:县直各部门填写《资格确认表》时应当包括加挂牌子机构的信息,一个序号填一个机构的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3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政府办法规股。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有关情况,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县直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范围
2019年9月30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3.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原起草单位(具体实施单位)对照《县直部门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进行清理。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原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清理,需清理文件的原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的机构或者职能承接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
(三)清理标准
1.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代替;
(2)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3)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含文山州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的;
(5)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①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a.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a.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b.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④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⑤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a.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b.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c.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d.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e.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f.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2.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实际,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5)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定不一致的,可修订后继续使用的;
(6)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实施主体或牵头单位、参与部门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四)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清理与审核阶段(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月30日)
(1)承担清理任务的各单位,将本单位负责清理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通知》的清理标准进行认真研究,逐件提出应予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于2020年1月30日前填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XX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5)、《XX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6),纸质版、电子版同时报送县政府办法规股。(说明:未负责清理附件2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只需填报附件5和附件6),报送的纸质版的表格须经清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的各单位须于2020年1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政府办法规股,纸质版、电子版同时报送,纸质版的清理情况报告须经清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清理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写明完成清理任务的基本情况、清理结果等内容。
(3)县政府办法规股收到清理报告及清理意见表后,逐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汇总,并撰写《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公布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
(1)《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马关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马关县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2)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县政府办法规股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制定部门于2020年3月30前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马关政务网或本单位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前须查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仍继续使用的情况,确保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县政府办法规股对各单位、部门报送《马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和“清理意见表”、“清理情况汇总表”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清理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对未按时限报送材料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委督查室进行督办,在督办时限内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届时将进行通报,并在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联系人:赵全会,联系电话:0876—7469789,电子邮箱:985639164@qq.com。
附件:1.马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2.县直部门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
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意见表
4.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汇总表
5.XX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6.XX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
马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全称 |
单位性质 |
处理意见 |
理由和依据(可以另附页) |
行政 机关 |
法定授权组织 |
其他 |
1.有制定主体资格 |
2.无制定主体资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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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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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填写说明:
1. 县直各部门填写《资格确认表》时,应当包括加挂牌子机构的信息,一个序号填一个机构的信息。
2.“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其他”3 种情况。如果单位属于行政机关,请在“行政机关”一栏打“√”;如果单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请在“法定授权组织”一栏打“√”;如果单位既不属于行政机关,又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则在“其他”一栏上打“√”,并另附页具体说明是否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⑴“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的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等。
⑵“法定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⑶“其他”是指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以外的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这类组织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3.在“处理建议”一栏,填表单位判断依法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1”打“√”;判断依法不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请在“2”打“√”。(注:1.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2.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2
县直部门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
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日期:2019年9月30日 总件数:36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实施部门 |
1 |
马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2009〕73号 |
20090630 |
人社局 |
2 |
马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 |
马政发 〔2010〕63号 |
20100723 |
住建局 |
3 |
马关县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2011〕83号 |
20110622 |
住建局 |
4 |
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 |
马政发 〔2012〕21号 |
20120212 |
政府办 |
5 |
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马政发 〔2013〕96号 |
20130720 |
住建局 |
6 |
马关县林权低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马政发 〔2013〕117号 |
20130925 |
林业局 |
7 |
马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
马政发 〔2013〕117号 |
20130925 |
农科局 |
8 |
马关县农村房屋所有权低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马政发 〔2013〕117号 |
20130925 |
住建局 |
9 |
马关县“三权三证”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发 〔2013〕149号 |
20131206 |
财政局 |
10 |
马关县肉牛养殖风险补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发 〔2013〕149号 |
20131206 |
农科局 |
11 |
马关县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马政发 〔2014〕40号 |
20140318 |
公安局 |
12 |
马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发 〔2014〕61号 |
20140507 |
农科局 |
13 |
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 |
马政发 〔2014〕112号 |
20141020 |
市管局 |
14 |
马关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 |
马政发 〔2014〕114号 |
20140520 |
政府办 |
15 |
马关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
马政发 〔2014〕112号 |
20141020 |
市管局 |
16 |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车辆限时入城的通告 |
未行文 |
20150201 |
公安局 |
17 |
马关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马政发 〔2015〕15号 |
20150303 |
政府办 |
18 |
马关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马政发 〔2015〕24号 |
20150326 |
住建局 |
19 |
马关县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
马政发 〔2015〕39号 |
20150529 |
教育局 |
20 |
马关县城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
马政发 〔2015〕103号 |
20151217 |
公安局 |
21 |
马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马政发 〔2015〕89号 |
20151222 |
文广体旅局 |
22 |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公园花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
马政发 〔2015〕104号 |
20151218 |
住建局 |
23 |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发放广告行为的通告 |
马政发 〔2015〕105号 |
20151218 |
住建局 |
24 |
马关县肉牛产业发展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5〕135号 |
20151202 |
农科局 |
25 |
马关县农户建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6〕52号 |
20160330 |
扶贫开发局 |
26 |
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6〕53号 |
20160330 |
扶贫开发局 |
27 |
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6〕215号 |
20161214 |
扶贫开发局 |
28 |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6〕216号 |
20161214 |
扶贫开发局 |
29 |
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6〕217号 |
20161214 |
扶贫开发局 |
30 |
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6〕218号 |
20161214 |
扶贫开发局 |
31 |
马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马政发 〔2016〕154号 |
20161209 |
交通运输局 |
32 |
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补充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7〕89号 |
20170517 |
扶贫开发局 |
33 |
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补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 〔2017〕91号 |
20170517 |
扶贫开发局 |
34 |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发〔2017〕254号 |
20171017 |
发改局 |
35 |
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马政办发〔2017〕313号 |
20171120 |
住建局 |
36 |
马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
马政办规〔2018〕1号 |
20181225 |
公安局 |
附件3
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
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文件名称 |
|
文号 |
|
是否公布 清理结果 |
是() 否() |
发文日期 |
|
部门初步清理意见 |
应予废止() 应予修订() 继续有效() (上述选项职能选择1项,打“√”) 清理责任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
征求意见情况 |
|
填表说明:
1本表与需清理的文件配套使用,一份表格对应一份文件。
2.清理意见中是否“废止”和修订”,请严格按照本通知中的“清理标准”进行评定。
3.在“部门初步清理意见”中“征求意见情况”所填内容是指,部门在研提初步清理意见时,对文件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
附件4
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类别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理 由 |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
|
|
..... |
|
|
|
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
|
(须详细阐述废止理由,可另附页) |
2. |
|
|
|
..... |
|
|
|
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
|
(须详细阐述修改理由,可另附页) |
2.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附该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并报送;2.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3.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件5
XX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文件名称 |
|
文号 |
|
是否公布 清理结果 |
是() 否() |
发文日期 |
|
初步清理意见 |
应予废止() 应予修订() 继续有效() (上述选项职能选择1项,打“√”) 清理责任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
征求意见情况 |
|
填表说明:
1.本表与需清理的文件配套使用,一份表格对应一份文件。
2.清理意见中是否“废止”和修订”,请严格按照本通知中的“清理标准”进行评定。
3.在“初步清理意见”中“征求意见情况”所填内容是指,部门在研提初步清理意见时,对文件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
附件6
XX单位(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类别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理 由 |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
|
|
..... |
|
|
|
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
|
(须详细阐述废止理由,可另附页) |
2. |
|
|
|
..... |
|
|
|
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
|
(须详细阐述修改理由,可另附页) |
2.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附该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并报送;2.如需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另附页;3.需附电子版一并报送)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