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马关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泄密等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拟公开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三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保密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四)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涉及内部管理的敏感信息。
(六)不宜公开的数据信息。
(七)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信息除外)。
(八)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九)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股室负责人为本股室信息公开保密初审人员,分管领导为把关人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最终审核人员,局办公室为最终信息发布部门。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按照“拟稿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流程,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提供信息的股室对所提供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一次公开多项信息的,每项信息都要填写审查表。该表由机关、单位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和保管。
(二)将审查表送股室负责人签字审核,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三)将股室负责人签字后的审查表提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分管领导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四)将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的审查表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人员要提出“同意”“不同意”等具体意见。
(五)审查通过后将拟公开的信息连同审查表报送信息公开部门(局办公室)进行公开。
第六条 与不同部门或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拟公开信息,应以文字形式经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按保密制度办理解密手续,经保密审查确认后,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党务、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机构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