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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07

第一条为加强马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马关县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马关县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马关县司法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承办股室进行保密自审,再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保密审查时间不计入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第八条马关县司法局办公室及制做政府信息的股室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应当征求马关县司法局保密领导小组的意见。局保密领导小组要充分听取制作信息的股室的意见,审定是否可以公开;决定公开的,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要求公开。局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应当报县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单位管理的内部事务信息;

(三)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过程的工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司法局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发布,且由司法局主办的,应由司法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三条拟公开已超过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对因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股室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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