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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寒箐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08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发布到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微信群、微博、易信群、QQ群以及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保密审查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各办公室、服务中心、站所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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