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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08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八、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九、工作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从特殊渠道获取的农业农村情报、国外珍贵资源、高科技成果及其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十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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