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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20〕65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248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6/04

都龙镇、金厂镇人民政府,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道G248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道G248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G248线)沿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以及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G248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征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G248线拆迁区域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进行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产权证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拆迁安置对象为重点,兼顾将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统一纳入安置范围。

2.稳步推进、维护稳定。此次拆迁工作涉及点多面广,部分被拆迁户矛盾突出,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公平公正、注重规范。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出现遗漏或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纳入安置范围。

三、拆迁、安置范围及对象

(一)拆迁范围

G248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范围为公路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需要拆迁安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外因工程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及不适宜居住的房屋。

(二)安置补偿范围及对象

依法依规取得产权证的个人和单位(集体)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采取全货币化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居住房(唯一居住房)被G248线占用二次拆迁的,所搭建的临时过渡建筑不再给予评估补偿,仅对属唯一居住房且居住在被G248线占用二次拆迁临时过渡建筑的农户据实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乡镇党委政府草拟方案报G248线征地拆迁指挥部批准后执行)。临时过渡建筑拆迁后,确实无处居住的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安排活动板房临时居住,但需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无条件搬离。

五、安置及补偿条件

(一)货币化安置。以评估公司对拆迁户依法依规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二)评估补偿范围

1.依法依规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唯一居住房;

3.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至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至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视为合法建筑,拆迁可进行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建房批准许可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可以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三)不予评估补偿范围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不予补偿。

(四)集体建筑。集体建筑物评估后按建设时投入的组成结构分别给予补偿。

(五)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因素影响的,由施工方在施工前进行证据保全,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征迁工作组和施工单位现场查看,经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其影响程度进行鉴定评估后进行补偿,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户籍户数认定

户籍户数认定以公告发布之日止实地调查的情况进行认定。

七、原宅基地和房屋的确认、评估

(一)有土地审批手续,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为手续合法,按照评估价值全额给予补偿。

(二)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根据《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马关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3期)中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评估补偿认定标准具体为:

1.房屋在1987年1月1日以前建盖的,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盖时间经村小组、村委会证明,通过G248线征地拆迁指挥部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居住房和厨房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视为合法。

2.房屋在1987年1月1日以后建盖的,符合建房用地审批条件的居住房和厨房所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补办用地手续后,视为合法手续并进行评估补偿。

3.对不符合建房用地审批条件的房屋,评估时参照合法手续进行评估,按居住年限进行补偿:一是居住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兑现80%;二是居住5至10年(含5年)的兑现60%;三是居住在5年以下的兑现50%;唯一居住房的,在上述标准上提高10%的比例给予补偿兑现。

4.居住房和厨房以外的猪圈、牛圈、厕所、空场等所占用的土地,按同类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建筑物按合法手续进行评估补偿。

5.除上述情形外的土地按同类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进行评估。

(三)继承或购买合法手续房屋,但用户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视为合法手续进行评估补偿。

(四)从拆迁工作组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确认和评估。

(五)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确认和评估。

(六)评估公司选择方式,由G248线征地拆迁指挥部推荐三个及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通过评估公司的简介及自荐,由拆迁户代表投票选定并与其签订协议。

八、安置及补偿办法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G248线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马政发〔2019〕96号)文件执行。

(一)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依照本《方案》领取40%拆迁补偿费,剩余60%拆迁补偿费待建筑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完成支付。

(二)从通知签订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户的过渡安置补偿费。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户的过渡安置补偿费。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强制拆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三)已享受过棚户区改造补偿的拆迁户不再纳入安置补偿范围。

九、奖励政策

(一)拆迁户在1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

(二)拆迁户在2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7000元/户的奖励;

(三)拆迁户在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4000元/户的奖励。

十、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及摸底调查阶段(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底);

(二)拆迁房屋丈量、清点、登记阶段(2020年5月底);

(三)拆迁房屋评估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底);

(四)拆除房屋阶段(2020年8月底)。

十一、其他事项

(一)搬迁户的养老保障,按照省、州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搬迁时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采取行政或司法等强制性措施处理。

(三)被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方案由G248线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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