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马正锋、马玉学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收缴和管理使用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团体在保障残疾人就业上没有自主权,建议结合实际不交纳就业保障金,或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1.5%,按此比例计算,在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市、县不足1人或者在其他市、县达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市、县的具体范围,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马关县人民政府转发州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征收范围:在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部署、外省市驻文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本地区山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基金减免对象:对因停产、停业等原因导致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报同级残联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按照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针对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以年度在政务网站或县内媒体进行公布的建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我县一直以来都是按照上级财政、税务和上级残联的要求管理使用(即在马关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州驻马单位)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马关县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年审后再由县税务部门代征,财政专储。近年来,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是由县残联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划拨到单位使用,2018年-2019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45.5万元,县财政2018年划拨50万元,2019年划拨80万元。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每年年底将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情况及县财政划拨使用的情况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残疾人服务工作。
马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丁 302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