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公安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共1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县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1 |
核发居住证 |
|
居住证申领(就读) |
行政确认 |
县 |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县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就读)工作规程
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将核发居住证(就读)工作规程作如下说明:
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一)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本人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二)公安派出所对公民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向申报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三)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可签承诺书替代)。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或承诺书)记载时间。
二、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签注有效期。其中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注有效期登载在二维码识读信息中。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注、补(换)领、注销及办理等工作。
(三)公民申领居住证(就读)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可签承诺书替代)。
(四)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当场制作发放。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就读证明可签承诺书替代)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州(市)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七)居住证持有人在证件申领地以外的州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申领居住证,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同意受理并已发放的,原居住证失效。
(八)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九)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十)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1、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2、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3、骗领居住证的;
4、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5、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发居住证(就读)工作指南
一、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 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承诺书)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就读)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 (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 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上述两项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就读)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读等证明(就读证明可签承诺书替代)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 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 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证明事项(居住证申领(就读))
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居住证申领(就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十章“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二节“居住证管理”。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同意将此承诺书公示在云南省信用信息平台。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