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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27

行政处罚决定

罚字〔202307

 

当事人马关都龙腾彩数码科技(任XX)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XXXXXXXXX

许可证号:马新出发证字第00005

经营者任XX

地址马关县都龙镇兴龙路23  

接到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案件督办通知,你单位涉嫌售卖盗版光碟,2023817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对涉嫌盗版的432张音像制品进行证据先行保存。822日,本机关向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申请抽样送检。经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送检30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39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432张非法音像制品进行扣押。

202310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任XX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013任正江接受本案调查询问。经询问,当事人对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事实予以确认,称货品五六年前进来的,详细进货单据已丢失,且近年来光碟销售低迷,基本没有销售量,也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随后对相关证据签字确认

20231014日案件调查结束。

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违规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事实成立,且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者任正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3页,证明调查对象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 《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告知书》《扣押决定书》、对任XX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程序合法。

  3. 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证明你单位所销售的音像制品为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11页,对任正江的《调查询问笔录》14页,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有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考虑到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应当减轻处罚。

    20231016日,你单位领取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307号)。至1023日陈述申辩期满,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并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没收非法音像制品432张。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没收物品清单》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

    联系人: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10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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