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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马自然资罚告字〔2023〕11号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20

行政处罚告知书

马自然资罚告字〔2023〕11号

当事人(单位/姓名):马关巨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78

负责人:古景腾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马关县马白镇南山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

你公司于2020年5月竞得马关县南山工业园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MG2020-CR-001,面积49.95亩,我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监管号为5326252020B00029(合同编号cr5326252020002),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之前。该宗地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建设的情况,目前已构成闲置土地。《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马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电话:0876-7130633

地址:马关县园中西路5号

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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