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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4/07/19

行政处罚决定

罚字〔202405

 

当事人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祝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5MA6KPL6K12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25160006

经营者祝某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商业街13宗地  

2024年3222035分,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达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进行检查,在检查T888包房时,发现有4名消费者,其中有疑似未成年人2名,分别是夏某伟、黄某旗。通过调查询问,2人称于2024322日晚820分左右到达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消费,入场时场所工作人员并未对其身份进行核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T888包厢的经营记录,该包厢并未结账,未产生违法所得。2024年56日,我机关向县公安局查询了夏某伟、黄某2人的户籍信息。

2024年65日我机关经批准对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6日,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主要负责人祝某向我单位提交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由郑某梅全权代表处理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一案。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因管理疏忽造成了该场所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予确认,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024年68日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2024年3222035分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违规接纳夏某伟(200894日生)、黄某旗(2007422日生)未成年人2名,直至2147分工作人员劝离,未产生违法所得,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信息采集表》1份,对夏某伟、黄某旗的调查询问记录2份,记录2人在2024322日进入场所情况;

2.公安局户籍证明2份,证明夏某伟(2008年94日生)、黄某旗(2007422日生)在2024年322日为未满十八周岁;

3.T888包厢订房记录1份,证明当晚包厢营业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1份,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322日依法对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5.对场所负责人郑东梅调查询问2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7.委托书1份,祝少江、郑东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和法定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综上所诉,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八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工作人员在发现未成年进入场所后,能及时清退未成年人,没有扩大影响,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处罚事项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裁量情形认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2024704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综罚告字〔202405号),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截止5日陈述申辩期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的行为,并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柜面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号

联系人:刘加美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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