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罚字〔2024〕05号
当事人: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祝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5MA6KPL6K12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25160006
经营者:祝某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商业街13宗地
2024年3月22日20时35分,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达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进行检查,在检查T888包房时,发现有4名消费者,其中有疑似未成年人2名,分别是夏某伟、黄某旗。通过调查询问,2人称于2024年3月22日晚8点20分左右到达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消费,入场时场所工作人员并未对其身份进行核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T888包厢的经营记录,该包厢并未结账,未产生违法所得。2024年5月6日,我机关向县公安局查询了夏某伟、黄某2人的户籍信息。
2024年6月5日我机关经批准对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6日,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主要负责人祝某向我单位提交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由郑某梅全权代表处理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一案。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因管理疏忽造成了该场所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予确认,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024年6月8日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2024年3月22日20时35分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违规接纳夏某伟(2008年9月4日生)、黄某旗(2007年4月22日生)未成年人2名,直至21点47分工作人员劝离,未产生违法所得,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信息采集表》1份,对夏某伟、黄某旗的调查询问记录2份,记录2人在2024年3月22日进入场所情况;
2.公安局户籍证明2份,证明夏某伟(2008年9月4日生)、黄某旗(2007年4月22日生)在2024年3月22日为未满十八周岁;
3.T888包厢订房记录1份,证明当晚包厢营业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1份,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3月22日依法对马关县品客娱乐会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5.对场所负责人郑东梅调查询问2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7.委托书1份,祝少江、郑东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和法定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综上所诉,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工作人员在发现未成年进入场所后,能及时清退未成年人,没有扩大影响,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处罚事项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裁量情形认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2024年7月0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4〕05号),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截止5日陈述申辩期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的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柜面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号
联系人:刘加美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