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自由裁量的理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的国家层面和云南省还在没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因此没有参照的裁量基准。经过调查,由于马关县泓杉桥商贸有限公司文华加油站在我局检查过后,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较多影响,决定对马关县泓杉桥商贸有限公司文华加油站作出责令2023年2月20日前整改完毕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