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向天朝)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6M4WFP7P
法定代表人:向天朝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农贸市场1号楼第4层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收到马白镇派出所线索移送,称2023年5月1日有未成年人进入马关县乐迪KTV消费。5月12日14时40分,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和龙、陈琳到达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就5月1日晚接纳未成年一事进行检查。2023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对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1日晚当事人未核实进入场所人员身份证件,导致4名未成年人李代顺(2006年1月31日)、刘业司(2007年8月26日生)、姚文(2007年7月28日生)、杨成国(2006年4月24日生)进入场所K05包厢,当晚K05共消费746元。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记录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份,证明未成年人在5月1日晚进入娱乐场所的事实。
3.公安移交的线索材料1份共27页,包含对4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说明了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情况。
4.马关县公安局开具的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户籍证明4张,证实姚文,男,2007年7月28日生;杨成国,男,2006年4月24日生;刘业司,男,2007年8月26日生;李代顺,男,2006年1月31日生;截止2023年5月1日为止,其自然年龄未满18周岁。
5.张彦涛、吴嘉国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6.酒水结账单1份1页,订房登记表1份1页,证明K05包厢在5月1日晚消费746元的违法所得。
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向天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证明调查对象的主体资格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我机关认为当事人因自身工作疏忽,未对入场人员身份进行核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法。该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文山州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3〕03号),截止陈述申辩期满,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马关县乐迪娱乐会所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肆拾陆元(¥:746.00);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马关县支行营业室(收款单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号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