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养老服务 > 正文

马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8/08/24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马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的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截至2018年7月,全县共有213175人参保,其中已领取养老金待遇49805人。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8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200元(含2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3.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4.对未得到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的三、四级残疾人员,县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或在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3.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但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

(二)待遇标准:

1.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5元)以及州、县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3.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每人每月85元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4.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村(社区)或乡、县级经办机构申报,给予兑现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由县人民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咨询电话: 马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0876—7122809

  马政发〔2014〕110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付仕昆  

关闭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李克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