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马政发〔2021〕12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如期开工建设,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依法测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征收土地区域内涉及Ⅱ区片、Ⅳ区片,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Ⅱ区片:本项目征收土地区域内涉及马白镇花枝格村委会、雨波村委会、仁和镇仁和村委会。区片标准为32500元/亩,水田35750元/亩、水浇地32500元/亩、旱地32500元/亩、园地32500元/亩、林地22100元/亩、草地221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32500元/亩、未利用地9750元/亩。

(二)Ⅳ区片本项目征收土地区域内除马白镇花枝格村委会、雨波村委会、仁和镇仁和村委会外,均属Ⅳ区片。区片标准为23700元/亩,水田26070元/亩、水浇地23700元/亩、旱地23700元/亩、园地23700元/亩、林地16116元/亩、草地16116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3700元/亩、未利用地7110元/亩。

荒山荒坡(石)、河流滩涂、石山按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沟渠、人行小道路、机耕道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集体、个人的场院或晒场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宅基地实行货币化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货币化安置按政府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宅基地安置由政府按照就近、统一、集中的原则进行安置。

(四)临时用地按照永久性征用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征收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品种及补偿标准

(一)自《关于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项目建设拟征地拆迁范围及严禁抢栽抢种抢建的通告》发布之日前拟征收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的,在征收土地时达到收获条件的不给予补偿,达不到收获条件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品种及补偿标准如下:

1.石斛、苦参、白芨、砂仁、重楼、生姜、草莓、三七、巴西菇、草果、茶叶树等作物按征收土地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2.甘蔗1800元/亩,一年生人工牧草1534元/亩,多年生人工牧草1750元/亩。

3.经济林果补偿标准:

水果类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序号

品种类别

补助标准(元/株、笼、亩)

备注

挂果

未挂果

定植幼苗

1

梨树、桔子树、李子树、蕉桃树、桃子树、柠檬树

60

20

7

其他水果类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猕猴桃、百香果架棚及其附属设施,木桩8元/棵,水泥桩18元/棵,钢质拉线1200元/亩,铁丝拉线800元/亩,灌溉设施400元/亩。

2

桑树、枇杷树、柿子树、杨梅、樱桃树

60

15

5

3

刺梨

10

5

3

4

沃柑

70

30

7

5

猕猴桃

70

40

20

6

百香果

50

30

7

7

葡萄、洋瓜、芭蕉、香蕉

50元/笼

20元/笼

7

8

石榴

70

20

10

9

无花果

70

20

8

10

青枣

60

25

8

11

番石榴

60

20

7

12

蓝莓

100

25

12

13

芒果

100

50

18

14

龙眼

80

30

8

15

荔枝

80

30

15

16

菠萝

5000元/亩

2500元/亩

1500元/亩


干果类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品种类别

补助标准(元/棵)

备注

挂果

未挂果

定植幼苗

1

核桃树、板栗树

70

15

7

其他干果类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

花椒树、八角、油茶树

60

20

7


药材类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品种类别

补助标准(元/棵)

备注

胸径5cm以下

胸径为5—10cm(不含10cm)

胸径为10—15cm(不含15cm)

胸径为15cm以上(含15cm)

1

黄柏树、杜仲树

5

20

30

50

其他药材类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经济林果种植密度表

序号

树种名称

株行距(米)

造林密度(株/亩)

备注

1

桃子

3×3

74


2

李子

3×3

74


3

梨树

3×3

74

7


4

柿子

3×3

74


5

桔子

3×3

74


6

石榴

3×3

74


7

板栗

4×4

42


8

无花果

3×3

74


9

青枣

3×3

74


10

核桃

8×8

12


11

樱桃

3×3

74


12

枇杷

3×3

74


13

番石榴

3×3

74


14

杨梅

3×3

74


15

漆树

3×2

110


16

蕉桃

3×3

74


17

葡萄

1×2

333


18

油茶

3×2

110


19

八角

3×3

74


20

蓝莓

2×3

110


21

芒果

3×3

74


22

龙眼

3×3

74


23

荔枝

3×3

74


24

猕猴桃

3×2

111


25

百香果

3×2

111


26

刺梨

2.7×2

120


27

沃柑

3×3

74


28

桑树

3×3

74


39

芭蕉

3×3

74


30

香蕉

2×3

111


31

柠檬

3×3

74


4.花圃、苗圃、绿化苗木、吸水石、景观石、珍贵树种等原则上实行移植搬迁,搬迁费用根据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5.竹木补偿标准:零星成材兰竹5元/棵,散生竹按占地面积范围,每15平方米为一笼计算,补偿标准50元/笼;笼生竹以出土生长1年以上计算,以20棵为一笼计算,补偿标准为140元/笼。

6.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①杉木、松木新植幼苗2元/株,胸径5cm以下的3元/棚,胸径为5—10cm(不含10cm)的15元/株,胸径为10cm(含10cm)—20cm的20元/株,20cm(含20cm)以上30元/株;

②漆树可割漆70元/株,高2米以上未割漆30元/株,幼苗5元/株;

③速生杨树、桉树、棕树、椿树、冬瓜树新植幼苗1元/株,胸径为10cm以下5元/株,10cm以上(含10cm)以上15元/株;

部分林木标准化种植密度表

序号

树种名称

株行距(米)

造林密度(株/亩)

备注

1

桉树

1.5×4

111

成片林以面积计算,不成片的按实际情况计算。

2

杉树

1.5×1.5

296

3

冬瓜树

2×2

167

4

松树

2×2

167

④粽子叶15元/平方米。

⑤零星林木:在承包地、房前屋后及未利用地种植养护的零星树木,胸径5公分以下的按幼苗补助;胸径5—10公分的补助5元/株的砍工费;11—20公分(含20公分)补助15元/株的砍工费;21—30公分(含30公分)补助25元/株的砍工费;31—40公分(含40公分)补助35元/株的砍工费;40公分以上补助45元/株的砍工费。

7. 零星绿化树搬迁补助:小叶榕、桂花、拟单性木兰、紫薇、红豆杉、秃杉、罗汉松、竹柳等,按幼苗5元/株,胸径5cm以下非幼苗15元/株,胸径5cm—10cm30元/株,10cm以上70元/株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二)本实施方案中未明确的品种,根据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或补助。

(三)未利用地、集体、个人的晒场、场院不给予青苗补偿。

三、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以恢复原使用功能为主,部分不能恢复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挡土墙:房屋及其周围混凝土支砌的石脚、挡墙按300元/立方米补偿;响石支砌的石脚、挡墙按80元/立方米补偿;混凝土地板按60元/每平方米补偿;砖围墙、零散砖墙按1.5元/每块砖补偿(6分墙32块砖,12分墙64块砖,18分墙96块砖,24分墙128块砖)。

(二)临时房屋:简易结构按A等300元/平方米、B等200元/平方米、C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简易结构A等:有砖墙,屋面是简易的石棉瓦;简易结构B等:四周有较完整的简易维护,是简易材料;简易结构C等:有两面有柱,无简易材料维护,维护不完整)

(三)大棚:按钢架大棚58元/平方米,竹(木)架大棚4500元/亩,喷滴灌设施3300元/亩,石斛苗床架5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鱼塘补偿标准:鱼塘占地按同类地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成鱼、鱼苗搬迁补助3000元/亩;鱼塘零星设施:混凝土挡墙200元/立方米、砂浆支砌石挡墙150元/立方米、干砌毛石挡墙90元/立方米。

(五)烤烟房:立式炉烤房(砖墙)10000元/座,立式炉烤房(土墙)8000元/座,卧式密集型烤烟房35000元/座。

(六)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七)水库:50元/立方米。

(八)塘坝:80元/立方米。

(九)水窖:300元/立方米。

(十)泉水水井:1.深度4米以上的深井:600元/米;2.深度4米以内的浅井:(1)直径2米以内(含2米):2000元/口;(2)直径2-4米(含4米):5000元/口;(3)直径4米以上:8000元/口。

(十一)沟渠:按下表断面尺寸进行补偿,未列断面尺寸根据市场价进行补偿。

水利设施沟渠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三面光沟渠

0.3×0.3

m

150.00


0.3×0.4

m

160.00


0.4×0.4

m

170.00


0.4×0.5

m

180.00


0.4×0.6

m

190.00


0.5×0.5

m

190.00


0.5×0.6

m

200.00


0.5×0.7

m

220.00


0.6×0.8

m

260.00


0.8×1.0

m

350.00


1.0×1.2

m

450.00


1.0×1.5

m

600.00


1.2×1.5

m

700.00


(十二)水池:按实际工程量计价补偿。

(十三)人畜饮水管道:对涉及迁改的人畜饮水管道等设施,由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统一打包招标,由第三方实施迁改。零星管道参照下表标准进行补偿:

人畜饮水管道补偿标准

管材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PE管

GP160

m

130.00


GP125

m

90.00


GP110

m

60.00


GP90

m

40.00


GP75

m

30.00


GP63

m

22.00


GP50

m

15.00


GP40

m

11.00


GP32

m

6.00


GP25

m

4.00


GP20

m

3.00


2.镀锌管

DN150

m

160.00


DN125

m

125.00


DN100

m

80.00


DN80

m

65.00


DN65

m

50.00


DN50

m

35.00


DN40

m

30.00


DN25

m

20.00


DN20

m

15.00


DN15

m

10.00


上述补助范围中,在项目建设时政府给予过补助的,扣除补助部分后给予补偿。

四、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一)大碑坟墓(包括大转五碑,刻有碑文)3000元/冢。

(二)有碑有围坟石坟墓(包括大八字碑、小八字碑、小转五碑,刻有碑文,有围坟石)2500元/冢。

(三)有碑无围坟石坟墓(刻有碑文)1500元/冢。

(四)土坟墓1000元/冢,无主坟墓700元/冢(该补偿费支付给搬迁人)。

(五)坟墓占地每冢按12平方米计算,以同类别地类价格进行补偿,坟墓其他附属设施按相应标准补偿。

(六)搬迁的坟墓统一安置到公益性公墓,并按规定进行安葬。

(七)奖励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冢奖励2000元(不含无主坟)。

五、矿产压覆补偿

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征迁部门核实后同矿业权人共同聘请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压覆范围内的矿产进行评估,双方认可评估价值并按评估报告提供的金额补偿。

六、电力线路、通讯光缆、地缆迁改补偿标准

对涉及迁移的电力、通讯、消防、部队等线路、光缆、地缆等设施,由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统一打包招标,由第三方实施迁改。

七、本方案涉及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水利、交通、电信等项目,费用补偿给相应的投资主体。

八、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胡椰燃  

关闭

上一篇:马政发〔2021〕6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马政发〔2021〕1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