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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孝凤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帮助简化新增人口办理落户手续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马关县公安局认真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办理户籍业务,在办理乡村地区迁移落户时,依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进行办理:一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要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二是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
为解决目前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乡村地区迁移落户问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规定:一是对于已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地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登记本人信息的,可作为本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二是对于未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地区。本人的父母作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代表”登记的,且本人与父母同属公安机关登记“户”,可作为本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三是以派出所的门楼地址设立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出生登记、存疑人员登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但暂时无登记地址落户人员的户口。乡村地区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可以登记不符合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条件,但暂时无登记地址落户人员的户口。
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确保户籍政策落实到位。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改进户籍工作。
马关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恩荣娥 712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