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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林、宴文武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分户建房手续办理与公安户籍分户办理存在矛盾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规定:乡村地区分户。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提供原地址不动产权证及宅基地使用权证);3、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同时,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分户难问题。一是分户人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分户人无法提供无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分户的问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规定:如果分户人的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业务;二是如果分户人无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提供原地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办理。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应包括住所内是否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是否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分户后门楼牌号编赋按公安机关标准地址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三是如果分户人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未在办理中,也无法提供原地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不能到公安机关办理乡村地区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现现农村宅基地审批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申请农村宅基地按实际需求申请、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独立户口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办理分户并无矛盾之处。下步,我们将加强户籍民警的培训力度,确保户籍政策落实到位。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改进户籍工作。
马关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恩荣娥 712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