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现将《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0日
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加大县城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县城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项目建设。整个用地南北长约6公里,东西宽约0.7公里,总用地面积约为4.3平方公里。
第二条 凡到马关县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应在马关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主体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县规委会审查通过,方可实施建设。
第五条 开工前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国家法定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其报建资料如下:
第九条 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施工区域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有危险源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 在逢春大道进行下列涉路施工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审批。
(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行为。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行为。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为。
第十一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设置专人负责清理车辆运输造成的污染。如有遗洒污染或损坏道路路面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加强逢春大道市政项目(市政道路、雨污管、电力管、通信管、天燃气管、给水管、消防管等)成品保护。
(一)建设工地搭接逢春大道路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方可搭接;并由施工单位缴纳市政路面地下管网项目损坏保证金,临时搭接口按开口宽度缴纳10000元/米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经验收无设施损坏后退还保证金,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二)在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公路边沟排水畅通,若造成公路边沟堵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通边沟。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公路和市政道路的,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待开挖恢复完善至垫层后退还,并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面层恢复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修复。
(四)建设工地在搭接口人行道19米范围内,必须用C25砼(厚25cm)浇筑、养护7天后运输车辆才能通行或采用2cm厚铁板铺设后通过,如砼破损须重新浇灌后方可通行,如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超出防护设施范围运输的每次扣除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
第十三条 在19米人行道范围内施工的项目,施工结束后必须按原状恢复,不准在19米人行道范围内建围墙、堆放建筑材料等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0日起执行。
【文字解读】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