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马关县农村特困户建房农户承诺书
2.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申请表
3.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第一笔资金申请表
4.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第二笔资金申请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农村特困农户居住房屋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唯一居住房为危房或无房的下列农村特困农户:
1.年龄已满60周岁,无法定赡养人的农户。
2.年龄已满60周岁,经村小组认定与其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子(女)属重度残疾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
3.年龄未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一人或两人重度残疾,无法定赡养人的。
4.年龄未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一人或两人重度残疾,经村小组认定与其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子(女)属重度残疾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
5.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因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并经村小组认定独居一年以上的农户。
第三条 补助标准:户均补助6万元。其中5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在本项目中使用,统筹资金禁止用于工作经费开支,禁止截留、挪用、结转。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五条项目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补助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农村特困农户房屋建设。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等支出,所购建材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方式:
1.房屋建设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农户的自有宅基地或村组安排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2.如特困农户愿意与其他人共同建房的,可将建房补助用于与其他人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贫困农户至少拥有60平方米的所有权。
3.房屋建设可以采取单独建设的方式或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
第九条政府不给予此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建设规格:每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第一层层高不低于3.2米,房屋结构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
1.申请人有家庭成员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整户亡故,房屋权属按照最后一名亡故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
2.申请人为独居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如申请人亡故,房屋权属按照申请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如申请人无书面遗嘱或有争议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房屋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房屋建设结束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