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农户承诺书
2.马关县农村房屋改墙改瓦项目第一笔补助资金申请表
3.马关县农村房屋改墙改瓦项目第二笔补助资金申请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新农村建设,切实提升农村房屋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造对象:唯一居住房为地基基础稳固,梁、柱总体安全,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且在乡镇规定期限内有意愿对墙体、瓦屋面进行改造的农户。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墙体改造范围为居住房外墙,墙体改造必须封顶。
2.瓦屋面改造可以继续采用原来的老瓦,但须改造成“大七盘星”或“小七盘星”图案;也可全部更换成瓷瓦或彩瓦。
第四条 补助标准:
1.墙体改造每平方米补助70元。
2.瓦屋面改造每格房子补助1000元。
3.每户农户墙体改造、瓦屋面改造享受补助政策的格数不超过3格,超出3格的由农户自筹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改造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改造所需的建筑材料或劳务支出,所购材料或劳务支出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政府不给予此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八条 墙体改造、瓦屋面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农户自建方式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项目批复后,各乡(镇)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由指挥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不按程序擅自进行项目规划变更的,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
第十二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墙体、瓦屋面改造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改造结束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自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