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2021—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局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2021—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
网点布局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科学构建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现对《马关县2021—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局规划》进行调整,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监局公告第6号)为依据,理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济秩序,促使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实现规范化经营,促进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布局规划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一款“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以及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门店销售区域和总量。
三、规划布点调整
(一)调整依据
根据《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安监发〔2018〕58号)文件要求,下达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控制数为85户,结合我县实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总数不变,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以乡(镇、场)为单位,按每5000人设立1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
(二)调整规模
原《马关县2016—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局规划》全县共设立2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79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调整为全县设立2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85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布详情见附件)。
四、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批发企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经营布点规划;
2.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核准或注册,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3.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按照“烟花爆竹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六严禁”条件验收;
5.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零售店(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店(店)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经营布点规划;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6.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7.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9.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10.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11.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2.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符合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4128-20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对申请办证的经营户,必须严格进行审查,经营户提交申请以后,由县应急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办证,确保全县各经营户均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同时对于各乡(镇、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经营户数大于该乡(镇、场)指标控制数的,一律采取公开摇号审批。
(二)各乡(镇、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格按网点规划进行设立,不能超出分配指标,如果确需增加经营户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三)由县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工作职责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经营、运输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稳定有序。
(四)本规划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情况表
附件:
马关县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一览表
地 区 |
零售店数量(个) |
马白镇 |
15 |
南捞乡 |
3 |
都龙镇 |
7 |
金厂镇 |
2 |
小坝子镇 |
3 |
夹寒箐镇 |
8 |
仁和镇 |
7 |
木厂镇 |
6 |
坡脚镇 |
5 |
大栗树乡 |
7 |
八寨镇 |
14 |
蔑厂乡 |
3 |
古林箐乡 |
3 |
健康农场 |
2 |
全县合计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