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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五)

(马关县中源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28

 

行政相对人

马关县中源加油站

案件名称

马关县中源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处罚文书号

(马)应急罚〔202306

处罚事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4日对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现场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马关县中源加油站未将611日开展排查的事故隐患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于202384日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自由裁量的理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的国家层面和云南省还在没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因此没有参照的裁量基准。且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较多影响,决定对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3912

处罚部门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监局高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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