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马人社劳监处告字[2023]第2号
被告知单位: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M
法定代表人:罗加茂
联系电话:136******89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干河路B1—2地块新嘉源茶酒副食品市场B区13幢6—7号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3年2月10日接到刘明坤、李正云、刘明万等7人投诉,反映你公司承建马关.铭城山麓一期绿化工程项目,拖欠他们在该工地2021年至2022年期间做工的工资51388元。在调查取证期间经你公司与投诉人进行核实欠薪数额,最终双方确认欠薪数额为40118元。你公司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一案,我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两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一项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你公司承建马关.铭城山麓一期绿化工程项目,作为施工承包企业未完全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拖欠刘明坤、李正云、刘明万等9名农民工工资40118元,拖欠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第二项为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方面,你公司逾期未执行我局送达的《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马人社劳监责改通字[2023]第2号),至今未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上述两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进行证实:1.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马关铭城山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承建该项目的事实;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马关.铭城山麓一期绿化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实际确认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明你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公司改正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4月3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40118元。
你公司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4号)第(九十六)处罚项目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