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马人社劳监罚告字〔2023〕第2号
被告知单位:马关县铂森冷饮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5N
经营者:汪靖翔
联系电话:135******50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逢春里小区1幢12号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云南省“12333举报投诉平台”,收到马云龙投诉称你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且未完全结清工资,次日(2023年4月24日)又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该诉求问题。根据投诉反映情况,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审查了马云龙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转账支付凭证,发现马云龙属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待投诉当日,我局及时牵头联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马关县公安局马白派出所,组成工作组实地深入你单位核实劳动用工情况,经你单位经营者汪靖翔确认,认可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你单位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我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通过现场向你单位核实劳动用工情况,依法调取劳动用工登记表、用工考勤表以及投诉人马云龙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等证据资料,并对你单位经营者汪靖翔以及投诉人马云龙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多种有效证据已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使用马云龙(公民身份号码:53262520********17)在马关县铂森冷饮吧上班的事实属实,在工作期间马云龙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用工情况说明、送交单、领条、劳动用工登记表、用工考勤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证实非法使用童工事实属实;3.马云龙的居民身份证证实此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属于童工。
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