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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马关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03

田光练、高仕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农村建房未批先建罚款费处罚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着为群众办事、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时均以下限进行处罚,即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进行处罚,给予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在开展规划管理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没有权利自行制定、修改和不执行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果需修改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需由人大常委会按程序由下往上,逐级反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修订。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天会,13887617495)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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