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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政协马关县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23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22

张定友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地方经济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自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审批政策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明确了“可征收土地的情形”,故“花坝神谷片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无法采用“农转征”保障项目用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发展县域经济,切实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的需求,我局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全力为乡村产业发展建设做好用地保障服务。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的重要作用。在当前马关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将“花坝神谷片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纳入至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同时将该开发范围内符合纳入村庄边界条件的地块全部纳入至村庄规划中,为后期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拓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根据项目属农村休闲观光旅游,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特性,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持项目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用地申请,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待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束放开后,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秀珍,15925163396)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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