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90404001 | ||
标 题 | 关于规范马关县生畜按免疫标识及动物场地检疫合格证流入市场的反映 | ||
姓 名 | 陈宽 | ||
写信时间 | 2019年04月4日 | ||
信件内容 | 感谢2018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的鼓励与支持。相继成立了动物防疫合作社,但是现在各乡镇的合作社都经营不善,严重甚至出现解体轻微的只是挂着合作社的牌子形同空壳子。具体反映以下各问题:一、走私严重,特别是大生畜牛,商贩采取蚂蚁式、搬家式、甚至用老人小孩赶牛等生畜的走私方式。二、相关部门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乡镇走出去的牲畜没有佩戴免疫标识,没有开具产地检疫一样可以拉到马关文山等地销售。这其中有部分不法商贩使用假耳标及基层兽医员非法售卖耳标,具体表现为比如从木厂镇底麻、水尾、堡堡寨、博车等地买的牲畜可以拉到仁和镇、马关县城佩戴耳标开具产地检疫证。请问这样合法吗?三、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基层兽医员在开展春、秋两防疫苗注射工作时遭到部分群众抵触,群众会说我们不打疫苗不戴耳标一样卖的出克, 对于这部分人请问县上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马政通2019年1号文件是否已严格执行?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陈宽您好: 您反映的“于规范马关县生畜按免疫标识及动物场地检疫合格证流入市场的反映”的问题已转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走私严重,特别是大牲畜牛、商贩采取蚂蚁式、搬家式、甚至用老人、小孩赶牛等牲畜的走私方式”问题 这项工作是县打私办具体负责,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是成员单位。经从县打私办了解到,2019年以来,县打私办加大了打击反动物走私力度,如果你以后再发现类似的情况,欢迎你向县打私办举报,举报电话:110。 二、关于“相关部门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乡镇走出去的牲畜没有佩戴免疫标识,没有开具产地检疫一样可以拉到马关文山等地销售。这其中有部分不法商贩使用假耳标及基层兽医员非法售卖耳标,具体表现为比如从木厂镇底麻、水尾、堡堡寨、博车等地买的牲畜可以拉到仁和镇、马关县城佩戴耳标开具产地检疫证。请问这样合法吗?”问题 一是由于动物基础免疫和动物标识加挂工作量大,基层动物防疫员待遇太低,动物基础免疫工作不到位,动物标识加挂率低,会存在部分牲畜未免疫注射和未加挂免疫标识出售现象。 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防疫意识不高,会存在部分群众不接受防疫和牲畜标识加挂工作,导致出现部分牲畜未免疫注射和未加挂免疫标识出售现象。 三是由于部分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履职不到位,出现未追溯动物免疫标识,见标出证现象; 四是由于部分基层动物防疫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出售、加挂动物免疫标识现象。至于你反映的假耳标现象,经调查全县未发现有假耳标情况。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会加大基层动物防疫合作组织引领建设,强化动物免疫和动物免疫标识加挂工作,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官方兽医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关于“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基层兽医员在开展春、秋两防疫苗注射工作时遭到部分群众抵触,群众会说我们不打疫苗不戴耳标一样卖的出克,对于这部分人请问县上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欢迎您们基层兽医员在开展春秋两防工作中,遭到群众抵触,不打疫苗和不戴耳标情况,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加强群众思想教育,对拒不改正的,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 四、关于“马政通2019年1号文件是否已严格执行?”问题 经调查了解,各乡镇人民政府已认真贯彻执行《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反动物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马政办发〔2019〕32号)和《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反动物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马政通〔2019〕1号)文件精神。如果你们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中遇到什么困难与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业务主管部门将积极支持配合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祝您工作顺利!
马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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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19年0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