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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90628002
    标    题 公益性岗位待遇问题
    姓    名 肖才洪
    写信时间 2019年06月28日
    信件内容       我想反映的是公益性岗位虽然是为建档立卡户提供就业的,但是这待遇真的养不活自己,更不要说脱贫了,工资2180元,就不应该在扣除社会保险。我在财政局上班(公益性岗位)。扣除保险下来每个月实际到手工资只有1080元,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连自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维持不了,更别说生病住院治疗了。     n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肖才洪你好:
            你反映的“公益性岗位待遇问题”问题已转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8年11月15日,马关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了“马关县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68名,在附件《马关县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表》中,对所有招聘单位的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招聘人数、招聘条件要求、工资待遇等都作了公示。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你通过招聘程序被财政局聘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至2019年6月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关于你反映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按照马关县《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办发〔2018〕134号)文件精神,纳入管理的所有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范围、人数及工资待遇都有具体规定。根据你之前被聘用的情况得知,你属于应用县级财政资金购买的行政类公益性岗位,此类岗位为县直机关及乡镇(场)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合同约定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180元,其中含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养老、失业四险费824.56元,你实际每月领取的工资为1080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属于工资构成部分,每月单位为你代扣代缴的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294.08元应计入个人工资总额,所以你每月享受的实际工资为1374.08元(1080元+294.08元),上班期间财政局也严格按此规定及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给您发放工资。你所反映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50元)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你反映因工资低,不应该再扣除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我们每个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单位已按月对你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了缴纳,你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缴纳你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你反映生病住院治疗难的问题
            根据现行扶贫政策,应你本人要求,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公益性岗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我县2019年已按照财政承担180元,个人承担40元的方式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单位补贴医疗保险费180元补助你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对因生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实行先住后补的政策,不存在生病住不起院的情况。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兜底就业的一种特殊就业形式,是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暂时的、过渡性的就业帮扶。经与你沟通,你已明白公益性岗位的目的与意义,对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福利问题已无疑义,在此祝你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处理时间 2019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