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你好: 你反映的“请求帮助”问题已转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家庭人员基本情况 王兴明,户主,男,汉族,身份证号:53262519********19,马白镇兴隆街社区田湾二村人; 吴敏,之继子,男,壮族,身份证号:53262519********1X,马白镇兴隆街社区田湾二村人,外出后长期在红河州居住。 (二)调查情况 经查:你外出后一直在红河州务。你的继父王兴明因个人内生动力差,早年居无定所,靠拾废旧物品出售维持生活,生活困难,通过社区协调物资,村集体组织投工投劳,在兴隆街社区小马白村小组王兴明大哥(王兴荣,已故)的承包地内为其建房,房屋为空心砖瓦屋面墙抬梁结构,两室一厅,占地面积约60平米。双方约定,王兴明在世时无偿给其居住,如果王兴明死后,土地将归还给其大哥。 王兴明于2019年1月12日突发疾病送医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子女无法联系,联系到其嫂子(唐国萍),但表态与他们无关,政府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他们无能为力,负担不了,社区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马白镇人民政府,马白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与医院及上级职能部门对接处理相关事宜,要求社区先期垫付费用聘请护工进行护理。王兴明于2019年1月29日医治无效死亡,当日,兴隆社区就王兴明死亡后期处理事宜进行协商时,你联系到社区,要求社区协助办理死亡火化及资金补助相关事宜,兴隆街社区及时与你进行面商,你同意垫付火化等费用,相关火化补助也由你领取,但表示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因现实情况的特殊性,王兴明相关医疗费用后期通过马白镇人民政府与医院及上级职能部门协调进行处理。 事后,你与王兴明大哥的妻子(唐国萍)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你一次性支付给王兴明大哥的妻子(唐国萍)人民币8600元,原王兴明住房及宅基地归你所有。 二、办理情况 通过我单位工作人员与你面商,因王兴明原住房为违法建筑,建议你与唐国萍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按相关程序向县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审批相关建房审批手续。
马白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