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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20818001
    标    题 乡村美化需要砍除村民种的绿化树吗?
    姓    名 张蓓艳
    写信时间 2022年08月18日
    信件内容 马关县大栗树乡河外村委会河外一组,乡村绿化是否需要砍除村民栽种的绿化柳树?村民是否有财产权?选择权?位置:河外一组原道班门口斜对面村民自种的柳树等。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张蓓艳你好:
            你反映的“乡村美化需要砍除村民种的绿化树吗”问题已转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你反映的树木存在以下情况:1.因遮挡道路视线存在安全隐患,历年来在此处发生2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在树木生长周边有多栋民房,随着树木生长,对周围的民房存在安全隐患;3.树木的生长高度,已经接近输电线路,对电路安全存在隐患。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经过河外村委会讨论,请示大栗树乡人民政府后,2022年8月18日河外村委会河外一组村民决定对徐飞家的3棵柏枝树进行了砍除,3棵水杉进行了砍除;张蓓艳家的2棵柳树进行了修剪,1株鸡冠刺桐花进行了砍除;徐天良家的1棵水杉进行了砍除,6株千香树进行修剪;集体的一棵桂花树修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你反映的树木,虽然是属于几户村民所有,但是树木的存在及生长严重影响了高压线路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居民住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6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本、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你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大栗树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处理时间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