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毕路你好: 您反映的“如何开诊所”问题已转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感谢你对马关县卫计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你以后多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马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3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