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30807001 | ||
标 题 | 未启用商铺产生垃圾费是否合法 | ||
姓 名 | 刘明飞 | ||
写信时间 | 2023年08月7日 | ||
信件内容 | 反映内容:本人购买伴山湖畔商住一体的住房,一二楼为商铺,单独安装了一个水表与自住的纯居民用水区分开来,共有两个户头。自交房以来,商铺一直未使用,也未产生水费,但是仍然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否合法?县内的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类似情况购买商住的都存在,是否存在一刀切?请相关部门给我一个合法合理的答复。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刘明飞同志您好: 您留言反映的“未启用商铺产生垃圾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马发改复[2011]11号)文件要求,对住房既是居住又进行经营的按规定两者都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但因您的商铺未进行经营,我们未对您的商铺核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非常感谢您对马关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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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3年0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