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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30807001
    标    题 未启用商铺产生垃圾费是否合法
    姓    名 刘明飞
    写信时间 2023年08月7日
    信件内容 反映内容:本人购买伴山湖畔商住一体的住房,一二楼为商铺,单独安装了一个水表与自住的纯居民用水区分开来,共有两个户头。自交房以来,商铺一直未使用,也未产生水费,但是仍然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否合法?县内的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类似情况购买商住的都存在,是否存在一刀切?请相关部门给我一个合法合理的答复。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刘明飞同志您好:
            您留言反映的“未启用商铺产生垃圾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马发改复[2011]11号)文件要求,对住房既是居住又进行经营的按规定两者都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但因您的商铺未进行经营,我们未对您的商铺核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非常感谢您对马关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处理时间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