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0108001 | ||
标 题 | 个体经营者 | ||
姓 名 | 徐先学 | ||
写信时间 | 2024年01月8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马关人民县长: 您好! 我是一位个体经营者,由于自己的略忽倒至租到了兴隆街109号的门面房是属于政府征收的房子,由于自己的错误选择给政府带来工作上的麻烦,由于现在政府要回收房子,现在正是年关的时候,店里面还有三十万的商品货源无法处理掉,一家子全部的心血全压在里面了,还有两个小孩要读书上学,一家四口人都是指望我来养活他们,疫情三年我们咬紧牙关挺过来,今天又遇到这种情况,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给尊敬的县长写了这封信给百忙之中的您带来工作上麻烦,希望尊敬的县长给一点时间我们把货品处理掉,正是年关的时候我处理完了就退场,希望尊敬的县长特事特办来拯救我们这个小家庭。我们承租的兴隆街 109号门面房如果暂时性拆不了我们愿意出租金承租过来,也是为了建设美丽的马关出一份微薄之力,每一位马关人民都希望把我们美丽的马关建设的更好,让我们更好的有一个舒适的环境和谐经商环境。我们四口人请求百忙之中县长能给我们这个小家庭帮助,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把货物处理完我们就退场,决对不会给政府带来任何麻烦。谢肯求您帮帮我们。 至上 请求人:徐先学 2024年 1月8号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徐先学你好: 你反映“个体经营者”的问题已交由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经营的兴隆街109商铺,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依法征收。你在未经任何部门允许,擅自占用兴隆街109商铺,已严重影响了棚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二的规定,你应按《限期搬离腾空房屋告知书》《限期搬离腾空房屋催告书》的要求,搬离腾空兴隆街109商铺。 感谢您对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6日 联系电话:0876-7123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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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4年0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