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被马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19位机动车驾驶人涉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违法当事人未到马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且未提出延期三个月处理的申请。在《马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马公(交)告字[2025]第05号]公告期满后,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我大队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依法作出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
请当事人按照公告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数额于十五日内到云南省农业银行、云南省工商银行、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表
(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0876-7121592)
马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