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马关县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规范对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项目资产处置核销等工作。县委农办组织起草了《马关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马关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马关县项目资产核销办法(征求意见稿)》共3个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3628745155@qq.com,联系人:王永维,联系电话:0876—3025450。
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日
马关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产业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帮扶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及其它财政资金等投入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
第三条帮扶产业项目论证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保障群众对产业帮扶项目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成为帮扶产业项目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科学有效。谋划帮扶产业项目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等环节,确保帮扶产业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帮扶产业项目论证的过程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接受监督,提高帮扶产业项目透明度。强化帮扶产业项目谋划论证过程中的非法干预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论证内容
第四条关于帮扶产业项目的论证。主要对产业实施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发展规划、联农带农等风险进行论证。
第五条关于经营主体的论证。主要对经营主体近三年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对于新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主要对主要股东(投资方)近三年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
第三章 论证程序
第六条项目谋划论证方式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指导相结合、体现群众意愿与行业部门把关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确保项目设置精准,规范有序。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级专家评审、县级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县、乡、村各级职责和时限要求
(一)村申报。每年8月30日前,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认真分析本村短板弱项、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产业需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提出发展产业的需求和确定项目清单。村级申报的项目在村委会及村、组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二)乡审核。乡(镇)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和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村级申报项目,全面分析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条件,同时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对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项目,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乡(镇)审核通过的项目在乡(镇)和村级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用地、环保等要素合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评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证明材料后,牵头组建县级论证专家组,对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从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发展规划、联农带农等方面,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约束性(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保等)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到乡(镇),乡(镇)在收到反馈意见后,要按照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再次上报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再次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中旬将项目实施方案报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1月10日前,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研究,进一步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项目绩效等进行复查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由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马关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做到帮扶产业项目资产高效运营、科学管理、全程监督,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效益、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等经营性项目资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产权归属和“谁负责、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闲置和流失等风险,收益分配是否到位,联农带农机制是否建立,成效是否明显等。
(二)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是否出现擅自转让、转租、抵押、融资、更换经营主体等现象。
(三)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困难诉求,是否有需要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村(社)负责对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每月进行一次摸排,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问题清单,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于正常经营的加强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措施,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乡(镇)。排查情况经村“两委”研究后,每月25日前向乡(镇)报告。
第六条乡(镇)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村(社)上报的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按照“四个一批”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台账,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报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乡(镇)专题研究情况及时报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履行属地责任,每季度对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开展不少于1次“实地督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村(社)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乡(镇)开展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督促情况,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督促指导,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第八条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各乡(镇)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每半年向中共马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全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如遇重大问题等特殊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县、乡、村三级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流失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条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帮扶产业项目,对应项目制定巩固措施,加强政策支持、技术服务,强化跟踪问效,提升经营主体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通过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劳务合作、订单合作、技术指导等利益联结方式,建立稳固的产业帮扶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对存在设施不完善、销售渠道不畅、科技支撑不足等困难问题的帮扶产业项目,对应项目制定提升措施,强化用地、用工、用电、用水等要素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支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落实技术服务、品牌打造、产品营销、消费帮扶等措施,增强合作主体“造血”功能。
第十二条针对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资源资产闲置的帮扶产业项目,要制定一项目一方案,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新的经营主体,采取资产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十三条针对建成时间跨度较长、到达报废处置年限或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和不宜继续发展的帮扶产业项目,终止合作协议,谋划替代项目。涉及项目、资产处置的,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按程序申请核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马关县项目资产核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衔接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贷款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资金、土地指标垮省域调剂资金等)、行业部门专项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实施的、且形成项目资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资产处置工作,确保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有效防范项目资产损失风险,规范项目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云南省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开办〔2020〕43号)、《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的通知》云财农〔2023〕191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搬迁资金、社会资金、行业资金、金融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等。
第三条资产处置条件。对项目资金投入的公益性项目资产和经营性项目资产,建成资产时间跨度较长,到达报废处置条件;受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不宜继续发展或无法盘活,造成产业失败或经营主体破产无法收回的项目资产;资产权属人通过合法合规的各种方式方法均无法追回资本金和收益金的,可以申请核销;若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流失,当事人已被依法判决或追责处理的,可以申请处置核销。
第二章 核销程序
第四条确权到乡(镇)、县级部门的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乡(镇)、县级部门对需要核销的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二)乡(镇)、县级部门召开项目资产处置论证研判会议,对拟处置的项目资产讨论研究,形成处置意见;
(三)乡(镇)将项目资产处置意见报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资产权属为县级部门的,由县级部门将项目资产处置意见在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县级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资产核销批复,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乡(镇)、县级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同步建立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五条确权到村集体的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村集体申请。村集体对需要核销的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拟处置的项目资产进行讨论,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四议两公开”决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项目资产处置申请报乡(镇)进行审核。
(二)乡级审核。乡(镇)对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处置程序、处置决议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将审核结果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审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乡(镇)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反馈到乡(镇)。
(四)乡(镇)将拟处置的项目资产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资产核销批复,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村集体进行资产核销。
(六)县、乡、村三级同步建立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按程序在全国集体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资产登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六条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乡(镇)或县级部门的项目资产,乡(镇)、县级部门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处置产生的收入上交国库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村集体的项目资产,村集体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项目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