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和群众住房保障需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了《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有总则、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及租金管理、退出管理、已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个章节,共六十四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
第六条对租赁对象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再明确,具体修改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马关县城市规划区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0元。按照《文山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保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各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收入等条件,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准入条件为月收入低于5000元,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考量,此次调整为月收入低于6000元。
(三)申请对象为:马关县城市户籍人员;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城区内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县城区内租住房屋1年以上的灵活务工人员;在县城区内租房居住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县城区易地搬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家庭。
第八条对申请对象和标准进行了解释,新增“马关县城市户籍人员是指在马关县城规划区内户籍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为马关户籍,以户口簿为准”“灵活务工人员本县户籍的以社区经过调查出具相应的租房证明材料为准,非本县户籍的以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载明时间为准”等内容。
乡镇单位职工明确了超过准入条件的,应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要求。
第十六条轮候期限由3年变更为3—5年;增加了“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均得到保障,房源剩余较多的前提下,为了支持当地企业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可提供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租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其他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入住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新增申请家庭人数超过4人的,可按实际家庭人口申请增加配租房屋。因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60平方米户型,该条措施主要针对申请家庭人口较多,且入住后无法满足人均建筑面积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租金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8元/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级标准具体为:(8元的市场租金,根据走访了解得出)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月租金5.0元/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含20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的,月租金4.00元/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含98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的,月租金3.00元/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月租金2.00元/平方米;
租金标准将依据市场租金的变动,不定期进行调整,在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有变动的,承租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三十九条根据运营主体分别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的责任。
第四十条为根据最新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现状进一步明确了乡镇管理运营责任。
第六章整体为新增内容,主要依据云建保〔2012〕876号文件精神,对已售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