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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清爽行动”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24/04/10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城市街道“清爽行动”三年行动计划》安排部署和要求,按照市容市貌“干净、有序、整洁、安全”的原则,聚焦影响市容环境和群众出行突出问题,强力推进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全力打造“清爽、整洁、优美、文明、安全”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决定在县城区开展“清爽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乱停乱放,严禁乱停乱放。整治县城城区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统一施划的停车线内停放,朝向不一致停放,逆向停放、泊位以外停放、占压绿化带停放、占压盲道停放、堵塞消防通道停放,在公园广场停放等行为。清理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停放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整治乱搭乱建,严禁乱搭乱建。整治县城区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空间、公共场所(绿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违法侵占公共场地(绿地)等公共设施进行种植蔬菜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

三、整治乱堆乱放,严禁乱堆乱放。整治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空间堆放家具、物料、货物等杂物。清理各类占道废弃杆柱。

四、整治乱占乱摆,严禁乱占乱摆。整治沿街商铺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占道(店外)经营或未在规定区域内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桌椅板凳等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摆摊设点。经批准的占道(店外)经营的不得超出批准区域;经批准店外经营餐饮或汽修的商铺,需在地面铺设地板革等隔离材料,防止油污污染路面,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生活,不得影响交通通行。严禁占用门店外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绿化带、花台等摆放桌椅板凳、摇摇车、花盆(瓶)等,如绿化美化需要摆放花盆(瓶)和绿化植物的,必须确保花盆(瓶)干净、整洁、美观完好无损和绿化植物长势良好,无空花盆(瓶)和枯、死、病株绿化植物,并且不能超出房屋滴水摆放,每间只能摆放2盆(瓶)。

五、整治乱拉乱接,严禁乱拉乱接。整治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居住小区、背街小巷等区域电线、网络通信线路飞线乱拉乱接,高空放线、私接电源等;整治电动车违规充电;整治供电、网络通信箱(柜)维护不到位;整治擅自从市政道路浇灌建设搭接设施;擅自在门店外搭接水龙头,建设洗碗(菜)、拖把池(盆)等设施。

六、整治乱贴乱画,严禁乱贴乱画。整治在县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路面、公园广场、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等;整治未经批准私自设置广告;整治一店多招乱象,清理违反门店招牌相关规定,私自设置外悬挂式店招店牌、电子闪光牌、落地灯箱和移动式店招店牌等;清理整治破旧广告牌和店招店牌,占用斑马线等人行通道,影响行人通行或者行车安全的灯箱广告、广告、宣传栏(牌)等设施。严禁擅自沿街散发小广告和在规定地点之外的处所张贴小广告及墙体广告。

七、整治乱挖乱毁,严禁乱挖乱毁。整治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绿化带、花台等公共区域和毁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八、整治乱播乱放,严禁乱播乱放。整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音响设备发出噪音招揽顾客和影响他人的行为。

九、整治乱踩乱晒,严禁乱踩乱晒。整治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整治钉、拴、刻绿化树木和路灯、供电、监控、通信杆柱等行为;清理整治在绿化树木上或者占用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晾晒衣物、粮食、中药材等行为。

十、整治乱倒乱烧,严禁乱倒乱烧。整治乱排、乱倒污水污物,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废旧物品、残砖段瓦或者焚烧各类垃圾。

十一、整治乱泼乱排,严禁乱泼乱排。整治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乱倒泼洒餐厨垃圾、随意排放油烟和泔水乱泼乱排;宠物不牵遛和不清理粪便行为。

十二、整治乱撒乱运,严禁乱撒乱运。整治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不覆盖密闭,物料遗撒、滴漏造成污染路面或者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无理取闹或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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