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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号 关于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的建议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08/11/26
建议号152
  提案人:
肖世祥
  内容:
  我县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是从1987年县政府制定的,标准为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共为17倍计人民币17850元/亩。从制定至今已有年。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的经济现状已不能与20年前相提并论,但土地征用还是按以前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群众反映较大,要求增加补偿费。建议县政府制定新的补偿标准。
  承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领导:陆彬
  政府督办领导:陈子品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
  办复情况:


  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马关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52号建议的答复函


肖世祥代表:
  你在马关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县政府制定新的补偿标准增加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征地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户所在的村小组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颁布实施,并分别于1988年12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进行过两次修正。但在征收补偿费的关键因素年产值标准和年产值倍数上没有作太大的变动。
  我县城区自2002年以来执行的各项补偿标准为:田按年产量1700市斤/亩(含大小春作物),安置补助费6倍、青苗补偿费1倍,粮价0.75元/市斤计算,计25500元/亩,旱地按年产量1500市斤/亩(含大小春作物),安置补助费13倍,土地补偿费4倍,青苗补偿费1倍,粮价0.75元/市斤计算,计2025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济林果挂果果树50元/棵,未挂果果树20元/棵,幼苗10元/棵。在1987年至2002年之间,城区年产值倍数基本上是17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我县将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将被征收土地失地少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国发[2006]31号文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为解决我国以往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积极稳定的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文件和文国土资耕[2005]180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文件的通知》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工作步骤,是今后实施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征地工作。
  联系人:毕红英、朱开生
  联系电话:7122205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陈鸣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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