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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 关于提高学校班主任津贴的建议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08/11/04

  提案号 21
  提案人:李贵洪、杨锦祥、石安徽、卢承贡、李成万、杨梅、张恩菊、姚雯芸、李海蓉、周庆萍
  内容: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学校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体现我国“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国家从7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班主任津贴,其标准是:不足10人及10人以上的每月3元,20人以上每月5元,30人以上每月7元,40人以上每月9元,50人以上每月11元。
  30多年来,学校班主任津贴补助标准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多年来,一波又一波的物价上涨,班主任津贴补助标准较低,严重制约着教育的发展,给学校在班主任工作安排中带来了诸多不便因素。现普遍认为班主任工作是一种“包袱”或 “负担”。适当提高班主任津贴补助标准,与工资增长幅度并进,是全县广大班主任的共同愿望。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建议将班主任津贴适当提高, 30 人以下每月 70 元; 30 人以上每月 80 元; 40 人以上每月 90 元; 50 人以上每月 100 元。
  承办单位:人事局、财政局
  责任人:杨立海、罗晓波
  政府督办领导:兰朝明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6月25日
  办理情况:


  马关县人事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21号提案的答复函


施和昌、李贵洪、杨锦祥、贺艳敏、石安徽、卢承贡、李成万、赵梁钱、杨梅、张恩菊、姚雯芸、李海蓉、周庆萍委员:
  你们在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马关县学校班主任津贴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规定:
  一、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二、国家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三、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
  因此,县级无权制定和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这有待新的政策出台。
  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此  函
  联系人:卢伟高    电话:7125193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陈鸣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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