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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号 关于对电信公司网络收费存在霸王条款的建议

来源:政协八届三次会议 更新时间:2010/03/25

  提案号 48
  提案人:熊天权、田玉昌、杨文元、王先喜、李运明、岳红梅、普丹能、邓利明、杨清涛、雷加洪 
  内容:网络的普及使信息的沟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快捷,然收费问题使广大用户怨声载道,具体如下:
  一、网络和小灵通用户欠费,电信公司即制断网(掉线),然而费用仍然按时间累计付费。
  二、报停使用不消号(户),网费仍按每月80元照付。
  此种收费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于。
  据电信公司相关人士的解释是:欠费断网(掉线)后,公司还保留你的号码,此费叫“保号费”。保号费必收,不管网络通否照付。此条款称之为“照付不议”条款。广大网民称之为“霸王条款”,民愤极大。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1、建议物价部门对该收费的依据进行审查;
  2、“使用费”和“保号费”界定不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界定;
  3、停网即停费,对过去不合理的非法所得予以查处。
  承办单位:发改局
  责任人:刘建云
  政府督办领导:陈子品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
第八届三次会议第48号委员
提案的答复函


普丹能、熊天权、田玉昌、杨文云、王先喜、李运明、岳红梅、邓利民、杨清涛、雷加洪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大电信公司网络收费管理,杜绝霸王条款收费行为发生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文件)规定,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定价范围为“电信基本业务资费,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计委制定。”依此规定,电信资费的定价权限在省级及以上通信管理局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对县电信公司的相关业务和收费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如下:
  一、停机保号费:是指用户欠费停机而又未到公司办理拆机销号手续或者申请停机保号即产生5元/月的停机保号费,收费是根据滇资费备—2006—DX—7号文件规定收取。若用户不到公司办理拆机销号手续,收费系统自动视为停机保号,号码一直属于用户,其他用户不可使用,停机保号费用也一直发生,若办理了拆机销号手续则不产生任何费用,号码也不再属于原用户,其他用户可使用。
  二、停网费:是指网络用户欠费停网或者申请停网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是根据滇资费备—2008—DX—12号文件规定收取。协议期内(套餐)一般不允许停机,即便停机,系统仍然收取月使用费,直到协议到期为止。协议到期后,包月上网停机则按天计算收取费用,次月则按停网收取5元/月的端口费,其他用户不能使用此端口,原用户可随时开通启用。若办理了拆机销号手续,则从拆机销号当天就不再产生任何费用,其他用户可使用此端口。
  虽然电信公司的收费是有政策依据的,但公司也存在对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做得不够、不到位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电信收费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依法收费、规范收费。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收费管理工作。
  此函
  联系人:章允电话:7129943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关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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