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第42号 关于夹寒箐镇“兴地睦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2/28

  提案号:42号  
  提案人:田玉昌 余春胜 项海峰 王先喜 徐兵 李运明 杨建文 戚晶晶
  内容:
  夹寒箐镇“兴地睦边”工程实施过层中,由于缺少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督,导致部分项目村的工程质量差,规划建设与项目的建设实用性背道而驰;同时,运输物资造成了乡村公路夹寒箐村委会甲博村小组,铜厂至坝甲村委会公路段严重损坏。经施工建设单位修复后,路面不达标、路基不合格、排水沟质量差,不注重实际,造成建设排水沟水流向比水源来向高;施工沟渠不到位,甲博村小组三条三面沟设有修到排水沟,二是只修到农户的耕地上,造成雨季淹没农户耕地,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当地群众多次与建设单位协商未果。望上级部门加强建设质量监督力度,真正把“兴地睦边”工程做成人民群众满意、放心的惠民工程。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1、建议由县级招投标;
  2、建议由设计村委会村干部参与验收;
  3、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4、建议实事求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愿望
  承办单位:国土局
  责任人:蒋德健
  政府督办领导:付坤林  
  交办日期:2013年3月6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九届一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函
田玉昌、余泰胜、项海峰、王先喜、徐兵、李运明、杨建文、戚晶晶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夹寒箐镇“兴地睦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逐步提高耕地生产力,完善农田基础实施。进行田、水、路等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利用当地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建议的答复意见
  针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具体的解决措施如下:
  (一)针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夹寒箐镇‘兴地睦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督,导致部分项目村的工程质量差,规划设计与项目的建设实用性背道而驰问题”。县委、县政府立项目实施前就制定下发了“兴地睦边”实施方案,并成立了“兴地睦边“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该项目在招投标时已对监理单位进行了招投标,整个施工过程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兴地睦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是由省国土资源厅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投标,工程的规划设计程序是:申报项目→实地踏勘→规划设计→征求群众意见→逐级上报→省上专家评审通过后才下达实施。由于规划设计的时限性,再之项目区范围广,缺少必要的地勘和水文资料,难免在项目组织建设中有部分工程与规划设计有冲突,或实用性不强等问题。一发现类似问题,“兴地睦边”办公室技术人员都及时与监管单位、施工单位到项目区查勘,最大限度的解决了设计的不足,满足建设的实用性。
  (二)针对各位委员提出的“运输物资造成了乡村公路夹寒箐村委会甲博村小组、铜厂至坝甲村委会公路段严重损坏,经施工单位修复后,路面不达标、路基不合格、排水沟质量差,不注重实际,造成建设排水沟水流向比水源来向高”的问题。“兴地睦边”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与财政厅审核时没有施工便道的资金核算,对于造成乡村公路损坏的,“兴地睦边”项目办公室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损坏公路进行修复,目前,对项目区群众反映的经施工单位修复后,路面不达标、路基不合格等问题,已全部进行了修复,也急切希望广大群众对修复道路进行监督,督促好施工单位对损害公路的修复工作。
  (三)针对各位委员提出的“施工沟渠不到位,甲博村小组三条三面沟没有修到排水沟,而是只修到农户的耕地上,造成雨季淹没农户耕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当地群众多次与建设单位协商未果”的问题。由于“兴地睦边”工程项目项目涉及面广、资金有限,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在财政厅评审时控制项目资金时,核减了一些建设项目,造成了三面沟没有修到排水沟,对于类似问题,“兴地睦边”办公室技术人员都第一时间到项目区现场查勘,在衡量项目资金后已进行了处理和解决。
  感谢各位委员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也真切希望各位委员给我们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兴地睦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和解决。
  此函

  联系人及电话:王玉杰  0876-7130345
                              

                                     马关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熊朝录  

关闭

上一篇:第43号 关于加大对仁和红薯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的提案
下一篇:第41号 关于更好推进惠农支付工作共同服务“三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