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第69号 关于涉外婚姻生育子女落户的提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2/28

  提案号:69号 
  提案人:董开华 张应庆 田玉昌 马兴亮 陈德云
  内容:
  在农村涉外婚姻的家庭大部分是由于贫困,在境内无法找到配偶,才不得已到越南等国寻找配偶,但婚后所生子女都必须要有亲子鉴定才能落户,做亲子鉴定就须花费几千元,对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来说是很难负担的,到现在农村所有涉外生育的子女都还无法落户,待这些孩子长到读书,结婚时没有户口怎么办。
  为了保证不影响其今后在社会中的权力,保障社会和平稳定,特提出本提案。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建议政府给予关注和重视,督促相关部门给予答复或办理确实做到以人为本。
  承办单位:公安局
  责任人:杨智斌  
  政府督办领导:段建光  
  交办日期:2013年3月6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九届一次会议第6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函
董开华、张应庆、田玉昌、马兴亮、陈德云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涉外婚姻生育子女落户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马关县地处边疆,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江省的箐门、黄树皮和老街省的新马街、猛康四县接壤,国境线长138公里,由于无天然屏障、双方边民同族同宗,双方边民走亲访友甚至互相通婚现象确有存在,给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对涉越非婚子女落户问题,我县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办理涉越非婚子女户口问题的批复》(云公治复〔2009〕22号)进行办理,该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中越边民非法同居的,如同居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所生育子女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可以申报新生婴儿落户,新生婴儿户口应随父母中具备中国国籍一方落户。对具备中国国籍一方户口待定,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应首先核实并登记其户口,再办理新生婴儿落户。对无法提供出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或无法证实新生婴儿与具备中国国籍的父亲或母亲的血缘关系的,应告知其提供DNA亲子鉴定等相关血缘证明材料。”
  由于户口办理政策性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边境社会管理工作,并积极向省、州公安机关汇报跨国婚姻子女落户等治安管理难题。同时,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制定便民利民举措,并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户口管理工作。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公安工作。
  此 函
  联系人:罗花,电话:7120799

                                            马关县公安局
                                           201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熊朝录  

关闭

上一篇:第70号 关于打击自用车非法运营载人的建议
下一篇:第68号 关于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伙食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