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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号 关于简化办理零星林木运输程序的建议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5/04/16

提案号 :124号  
提案人:杨光文 罗起祥
内容:
审批零星林木采伐是在乡镇林木采伐中占很大比重的工作,但是在规定的审批程序中手续繁杂,需要老百姓多次重复的去找村委会、村小组许可盖章,而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往往都是老百姓个人,许多申请人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多次往返的来办手续,这样的程序规定既给老百姓带来很大的负担,又给工作人员造成效率低下的印象。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给予重视,深入研究,以便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承办单位:林业局
责任人:段丽
政府督办领导:田卫国
交办日期: 2015年2月9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林业局关于政协马关县第九届三次会议第12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函

杨光文、罗起祥二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零星林木采伐要村小组、村委会许可盖章及审批程序手续繁杂,要求简化办理零星林木运输程序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审批采伐零星林木必须准确界定零星林木的范畴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规定:零星林木是指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为了防止打着零星林木的旗号乱采伐林木,防止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2006年,马关县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木材采伐管理的通知》(〔2006〕2号),要求在对零星林木采伐进行界定时,特别规定农民采伐零星林木,每户每年采伐面积不超过1亩(含1亩),或者年采伐蓄积量不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出材量不超过7立方米(含7立方米)。因此,必须由村委会及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也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林技站签字认可,才能有效杜绝打着零星林木的旗号乱砍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
二、采伐零星林木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自有零星林木需要出售的,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进行交易,出县交易的,应当经乡级林业站审核,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申办上述自有零星林木的《木材运输许可证》时,需向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交以下材料:1、运输申请:申请需注明采伐的树种、株数、材积、采伐的具体地点等;2、林木权属证明:该证明由申请者所在地村民小组派员到采伐现场认定,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
我县采伐的零星林木基本都进行出售,并且运输到县外。具体办理程序是:林农需要采伐时,到所在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林业站技术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采伐的方量,同时由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采伐意见,符合采伐的林业站审批采伐,在申请表上签署采伐意见,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度。2013年7月后,根据《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启动运行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通知》(云林林政〔2013〕42号)要求,农村居民自用材、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规定,要求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在在办理零星林木采伐许可证前,林业站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地核实,村委会、村小组签署意见,上述程序不能简化。
三、进一步简化零星林木运输审批程序
按照《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零星林木出县交易的,需到乡镇林业站填制《马关县自有零星林木县内出售证明书》及《马关县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出县运输申请表》,然后到县资源林政法规股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再到县政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针对零星林木的采伐运输程序复杂的问题,我局一直在积极探索简便高效的工作方法,总的原则是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又要方便人民群众。这次,收到你们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林政股的工作人员与局领导多次研究,并到部分乡镇林业站调查了解零星林木的运输程序工作,就下步零星林木运输办理程序初步拟定如下意见:林农需要采伐零星林木出县交易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不再办理《马关县自有零星林木县内出售证明书》及《马关县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出县运输申请表》,运输时不需到县资源林政法规股签署意见,也不再报局领导审批,切实减化工作程序,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简化零星林木运输审批程序我局将在今年内完成,具体执行时间县林业局另行通知。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资源林政管理工作。
        


马关县林业局
2015年5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朝元,13887669776

         责任编辑:夏时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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