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明提请,马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决定:
韩建华免去马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马关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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