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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民族宗教局

来源:县编办 更新时间:2022/04/15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调查研究县内民族宗教情况,了解我县边境沿线有关国家的民族、宗教情况,掌握动态,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建议,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课题的综合调研,拟订全县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我县宗教方面、宗教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贯彻落实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民族成份识别、恢复和更改工作。

(四)协调推动本县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边疆团结安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宗教和顺。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宗教人士。

(六)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民族中小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古籍、文物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八)组织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自治县重大庆典、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九)指导乡(镇)的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同县级各部门联系;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团结稳定。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处理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能;负责全县宗教动态和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县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局设3个内设机构和一个服务中心,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秘书股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网上名称管理、组织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外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等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民族事务股

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措施建议;牵头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城镇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有关事宜,做好民族上层人士和代表人士工作;管理和指导好民族学会开展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其优惠政策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县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及负责本局挂钩扶贫工作;负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参与管理全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和新闻、宣传事业;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有关文化活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民族中小学、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班、双语教学相关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参与民族古籍、文物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组织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事宜;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宗教事务股

负责境内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及民间信仰或民间宗教方面的业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各乡镇宗教工作,指导各乡镇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工作;做好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工作和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草拟我县宗教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宗教有关文章、书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负责与宗教有关的行政执法、涉外交往、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等工作;协调、研究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宗教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宗教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马关县宗教事务服务中心

(一)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开展教务活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二)协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养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上可靠、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三)负责组织对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宗教团体和场所管理人员及教职人员综合素质。

(四)组织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宗教慈善活动。协调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好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交流。

(五)负责规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及时、准确上报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信息。

(六)协助宗教团体做好各宗教节日节庆和重大宗教活动。

(七)完成县民族宗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编制

马关县民族宗教局机关共有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事业编制3名(马关县宗教事务服务中心3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县民族宗教局与县委统战部和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二)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职责分工。马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中共马关县委组织部或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进人计划、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退休、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马关县财政局凭入(减)编通知单和中共马关县委组织部或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核拨经费和工资统发。

五、附则

(一)马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马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马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骏城路1号(县委大院内)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876—7122210

负责人姓名

王林(局长)


         责任编辑:李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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