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办发〔2019〕4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以下简称马关分局)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
第三条 马关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标准,拟定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协助马关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协助马关县政府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马关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协助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县域城镇规划、园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事项。
(二)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域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协助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管理县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全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管理。受州生态环境局授权,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批。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价、预警预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对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州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督察的整改落实。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宣传和推广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五)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和马关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马关分局统一行使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 马关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水生态与监测股。负责区域内地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三)大气与核辐射股。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县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土壤与自然生态股。负责区域内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全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承担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本部门牵头的工作。
(五)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放管服”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分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州生态环境局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类)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马关分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督察员1名(副科级)。领导班子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任免,任命考核要听取马关县委和县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 马关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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