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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法制办 更新时间:2016/12/16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需要。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是规范网约车健康发展的需要。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漏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五)《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运出租车改办〔2016〕1号)。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监管平台。
  (三)规定车辆、驾驶员条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网约车车籍应为马关县车辆;网约车要喷涂含有“网约车”字样的标识,具体标识图案由网约平台公司自行确定;申请网约车的车辆购车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龄3年以下,运行里程10万公里以下,类型等级划分为中级及以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壹级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2.驾驶员条件。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有本地户口或持居住证1年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漏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六)法律责任。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上述规章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附则说明。明确网约车运力规模由市场调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草拟阶段。
   1.文件会议精神宣贯。8月以来,根据交通部令和省州会议要求,通过多层次、多轮次的宣贯培训,使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对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文件、制度等政策,有了全面、准确的了解,为深化我县出租汽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成立组织领导小组。为打好我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攻坚战,我局多次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马关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了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我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得到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3.方案和细则的起草修订。通过多次召开会议讨论修改,起草了《马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上报马关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二)征求意见和审核阶段。10月10日,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在马关县人民政府六楼会议室对方案和细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结合部门实际,提出了修改意见。2016年11月7日下午14:30召开了《马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会上,有7名代表提出了12条建议,决策发言人对涉及法规明确的9条建议进行了答复,有3条建议,11月14日下午14:30,我县召开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通过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2条建议。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6年12月1日,施行日期是2016年12月1日。该文件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运出租车改办〔2016〕1号)以及州政府的会议精神,时间紧迫,因此,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正处于摸索阶段,为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修改完善,载明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赵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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