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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车辆限时入城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车辆限时入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说明。
  一、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各类载重货车在县城区道路行驶,严重损害城市道路,给城区道路交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同时,由于载重货车体积大、行驶速度慢、噪音大的问题,在白天交通高峰期入城,造成了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及环境污染。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科学合理调控城区道路交通流量,有效降低扬尘污染,须对部分车辆采取限时入城措施。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城区道路临时限制车辆行驶区域、路段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共分“限行机动车的范围及时限、限行路段、相关处罚”三部分。
  首先,《通告》对限行机动车的范围及时限作出了规定,即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城区道路限制车辆行驶区域、路段的公告
  其次,《通告》对特种作业工程机械和因特殊情况确需入城的4.5吨以上车辆,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规定,作出了必须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意后,方可入城的规定。
  再次,《通告》提出明确的限行路段:马中路、石兴路、园中路、兴隆街、兴塘路、坡头街、文庙街、平安路、板子街、骏城路、文化路、信合路的道路。
最后,针对限行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
部分车辆限时入城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共创文明、安全、畅通、和谐马关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将在城区开展大货车、旋耕机等车辆(机械)禁止入城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的危险品化学品运输车辆、旋耕机、4.5吨以上载货汽车,从早上7时至晚20时禁止入城。
  二、特种作业工程机械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确需进入城区的必须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防尘措施后,才能在批准的时段和城区道路经过。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入城的4.5吨以上车辆,必须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意后,方可入城。入城车辆装卸货时,应按规定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完毕后应及时驶离。
  四、整治的重点路段:马中路、石兴路、园中路、兴隆街、兴塘路、坡头街、文庙街、平安路、板子街、骏城路、文化路、信合路。
  五、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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