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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马关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马关人口素质。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缓解广大农(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完善广大农(居)民健康保障体系。
  二、起草经过
  (一)草拟阶段。为了建立范围对象明确、资金筹集清楚、管理规范、及时保障的制度,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就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各相关部门职责以及运行操作上作了总体部署,要求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工作。
  (二)征求意见和审核阶段。在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县卫生局牵头向有关部门做好征求意见工作,适时提出修改定稿后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实施办法》于2014年12月修改完善,并于2015年2月12日经马关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
  (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云财社〔2005〕49号);
  (五)《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文人公告〔2013〕1号);
  (六)《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
  (七)《文山州卫生局关于上报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卫发〔2014〕259号);
  (八)《文山州卫生局关于对各县(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卫发〔2014〕284号)。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对《实施办法》制定的必要性、筹资方式以及建立新农合制度遵行的原则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为参合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县区域内的农村常住户口的农(居)民,以及在我县居住的外地农村居民凭《云南省居住证》或在我县辖区内居住已满3个月的证明,可在我县居住地乡镇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三章为新农合机构建设及职责。成立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马关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于县卫生局,乡(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对新农合经办机构职责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为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自筹资金或由有关部门代缴资金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收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分配为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金四个部分。
  第五章为参合就诊、补偿方法及报销程序。制定了中医适宜技术报销补偿规定、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一般诊疗费报销补偿规定、持《农村五保户定补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报销补偿规定、参合农民到县外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补偿规定,报销流程等。
  第六章为新农合报销范围和非报销范围。规范新农合可报销和不可报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费用等。
  第七章为新农合报销补偿管理。对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做了明确规定,特别对大病和慢性病的种类及报销比例做了明确;并明确孕产妇的报销补偿方法。
  第八章为新农合药品管理。严格按省、州两级规定用药目录执行,对药品的采购、入库及使用做了明确规定,严禁违规。
  第九章为新农合信息管理。严格规定了新农合信息管理人员职责、系统使用、保密、公示。
  第十章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之规定,明确省、州、县、乡镇、村卫生室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明确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费用控制管理、服务行为、违规行为界定。
  第十一章为新农合其他违规处罚。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基础上,对参合人员、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的行为进行界定,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二章为附则。《实施办法》对出国、出境务工或定居人员、在劳教和缓刑期间的劳教、缓刑人员、城镇居民(农转城人员除外)暂不纳入新农合参合对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及其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实施办法》由马关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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