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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马关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作说明。
  一、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自2008年以来,马关县各行政机关从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等方面,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备案监督进行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水平普遍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随意性较大;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公布形式比较随意;对规范性文件监督不力,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等问题存在,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州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督促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
  (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三)《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78号)。
  三、过程
  为积极做好全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马关县2014年7月8日下发了《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马政办发〔2014〕73号),10月20日清理结束, 11月向各有关行政机关发放征求意见稿。在综合各行政机关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马关县实际,研究起草了《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马关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于2015年2月12日经马关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内容
  内容主要分为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建议废止的《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君山省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通知》(马政通〔2007〕7号);《马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马政发〔2008〕125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理由依据充分,应予废止;县民政局提出修改的《马关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马政发〔2008〕65号)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所制定的条款内容在《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执行,法律依据更充分。因此,该办法无必要重新进行修改,应当废止,如需制定奖励措施,可以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县住建局建议保留的《马关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马政发〔2010〕4号)规范性文件,该办法部分政策与《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相抵触,已不适应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应当废止。
  第二部分对正在使用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马关县人民政府创建文明县城管理办法》进行说明,并明确修改完善的期限为2015年。
  第三部分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马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马政办发〔2009〕73号)、《马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马政发〔2010〕23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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